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细读金庸:一部严肃的古代社会史(出书版)分章 22

吴钩 / 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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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剑与刀的这符号功能区隔,另位武侠小说家古龙在《飞刀·又见飞刀》序文中有彩评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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仅是种武器,而且在俗传的十八般武器中排名第。可是在某方面说,刀是比剑的,它没有剑那种雅神秘漫的气质,也没有剑的尊贵。剑有时候是种华丽的装饰,有时候是份和地位的象征。刀是。剑是优雅的,是属于贵族的,刀却是普遍化的,平民化的。有关于剑的联想,往往是在宫廷里,在山里,在云间。刀却是和类的生活息息相关的。世以,从剪断脐带的剪刀开始,就和刀脱开关系,切菜、裁、剪布、理发、修须、整甲、分、剖鱼、切烟、示警、扬威、正法,这些事没有件可以少得了刀。类的生活里,能没有刀,就好像类的生活里,能没有米和样。奇怪的是,在们的心目中,刀远比剑更残酷更惨烈更凶悍更蛮更刚

北宋《武经总》记录的刀

概也是想替刀鸣平吧,古龙在构建的武侠系中,打造了几柄令印象刻的传世名刀,如萧十郎的割鹿刀、魔的圆月弯刀。也塑造了几位远比剑客有魅的刀客:李寻欢,小李飞刀,例无虚发;傅雪,苍的手,漆黑的刀,孤独而贵。

侠们成天带着把刀,犯法吗

在网看到有问:“宋代七次颁布止私藏有武器的法律(知这次数是怎么统计的),地域范围从京师扩展到全国,武器种类从兵器扩展到了老百姓生活用的刀,那么《天龙八部》《雕英雄传》《神雕侠侣》里面的,怎么还敢拿着各种兵器到跑?”对这个问题,敷衍的回答是:武侠小说都是虚构的,认真就输了。

但从史实的角度看,必须指,这个问题本就包了错误的信息:宋代并未在全国范围止老百姓生活用的刀。提问很可能是受了些历史作家所写杂文的影响,才以为宋代范围刀。比如张宏杰先生说:“赵匡胤破天荒地给武器也加了锁链。开国十年之的开三年(970),以条哨了四百八十座军州的宋太祖颁布了条意味的法令:京都士及百姓均得私蓄兵器。显然想再有第二个用哨的子孙赶皇位。”

还有些网文在很认真地讨论:因为北宋止民间私藏兵器,导致“中国兵器铸造工艺落于世界乃至失传”,也致使汉唐的尚武神从宋代开始没落。

坦率地说,看到这样的讨论,的心跟看笑话差多。若说政府止民间私藏兵器,那是历代均如此,非独宋朝有令。顾炎武的《知录》《知录之余》“兵器”条,辑录有历代止私藏兵器的法律,有趣的朋友妨找看看,略举几个例子:

)王莽始建国二年(10),即“得挟弩铠,徙西海”。

(二)隋朝业五年(609),“民间铁叉、搭钩、䂎刃之类,皆绝之”。

(三)唐律规定,“甲、弩、矛、旌旗、幡帜”都属犯得私藏,“诸私有兵器者,徒年半”。

(四)宋朝的《刑统》其实抄自《唐律疏议》,也是规定“诸私有兵器者,徒年半”。

(五)明朝景泰二年,“广东、福建、浙江等,军民之家,得私藏兵器,匿首者,全家充军,造者,本与匠俱论,其知者亦连坐之”,令更为苛严。

为什么隋唐宋明均有关于民间私兵的令,却单独认为宋朝的私兵导致了尚武神的没落、兵器铸造工艺的落?如果这自对历史的熟悉,显然是心存偏见了。

再说,宋朝管跟其王朝样立法止民间私藏兵器,但这里的“兵器”,有个限定,是指“甲弩、矛矟、装等,依令私家有”,至于“弓、箭、刀、楯、短矛者,此五事,私家听有”。(《宋刑统》)也就是说,民间私是可以法持有弓、箭、刀、楯、短矛的。张择端《清明河图》中,“孙羊正店”附近就有家武器店,有概是顾客的正在试挽弓。显然,弓箭等武器是公开售的。《浒传》中,许多好汉都是带着把朴刀走江湖的,因为朴刀也是民间可以持有的武器。

宋朝开国之初,太祖赵匡胤确实令:“京都士庶之家,得私蓄兵器。”(《宋史·兵志》)但是,们必须注意,的同样是“兵器”,而般民用武器,熙宁初年的《畿县保甲条制》可以证明:“除兵器外,其余弓箭等许从自置,习学武艺”。

张择端《清明河图》的武器铺

再讲个小故事:北宋雍熙二年(985),宦官何绍贞护宫女至巩义永昌陵(宋太祖皇陵),再从永昌陵返回皇城,行至中牟县时,发现有几个平民模样的手执弓箭刀行走于路旁。何绍贞认为,这些私带武器,必定是心图轨,命令随从将们抓起严刑拷打,刑讯供。那几个平民忍受了刑讯,只好供认自己是强盗。

何绍贞以为自己破获了起私藏兵器、危害公共安全的案子,将那几个绑起押到京城,并报告宋太宗。太宗惊,继而又想:这几个虽然带着武器路,但并未法之事,如果真是强盗,怎么可能甘心被何绍贞捉住?这里面恐怕另有隐

于是宋太宗诏令开封府重新审理这案子。经开封府审讯,案这才查实:原,那几个都是寻常百姓,这次门,是到嵩山祭神。之所以携带了武器,则是为了自卫,们所带武器,也属于法律许可的“弓、箭、刀、楯、短矛”范围。因此,开封府法官判这几名私带兵器的被告无罪。

宋太宗看了开封案的结案报告,骇曰:“几陷平民于法!”为表达政府的歉意,太宗皇帝给这几个受了冤枉的去茶叶、卉、绢帛,遣们回家。又对无事生非的何绍贞予以分,打了几十板。

这个记录在《宋太宗实录》中的小故事说明:宋政府对于武器的使用会有严格管制,法律允许民间私藏“兵器”;,平民于防、自卫等正当目的,可以法携带法律许可范围的武器。

当然,个别地方由于特殊原因,些杀伤的刀也受到管制,如李焘《续资治通鉴编》载,岭南带,有落草为寇,持博刀抢劫,若被官府抓到,往往只打几十,刑罚很,因而法。景祐二年(1035),宋仁宗诏,严岭南的民家私置博刀,违者与锻造博刀的铁匠都按私蓄兵器之罪论。博刀即朴刀,岭南朴刀只是特例。

再据《宋会辑稿》,天圣八年(1030)三月,仁宗皇帝也曾诏:“川峡路今得造着袴刀,违者依例断遣。”所谓“着袴刀”,是指安装了刀柄的朴刀。但两个月,即这年五月,地方官书反对这令:“川峡山险,全用此刀开山种田,谓之‘刀耕种’。今若断,有妨农务。兼恐得,民犯者众。”最朝廷修改了令,只是止给朴刀安装柄,作为兵器使用。

赵宋政权刚刚平定江南之时,也曾经止江南诸州民家私蓄弓剑、铠甲,违者论罪。但到太平国八年(983),有官员提解除这令,因为按照法律,列入限制级别的兵器是指甲、弩、矟、铠甲等,而弓箭、刀、短矛直是允许私蓄的。朝廷听从这建议,放开了令。宋真宗时,又有官员提议:“蜀地之民多私蓄弓箭,请绝。”但宋真宗认为没必:“平时民家可能用弓箭防盗,。”(《续资治通鉴编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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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日期:2025年5月18日 20:43